中共中央印发
《中国共产党下层组织选举事情条例》
克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下层组织选举事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分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头脑为指导,以党章为基础遵照,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蹊径,是新时代下层党组织选举事情的基本遵照。
通知强调,《条例》的制订和实验,关于发挥党内民主、尊重和包管党员民主权力、规范下层党组织选举,增强下层党组织政治功效和组织力,把下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议、向导下层治理、团结发动群众、推动刷新生长的顽强战斗堡垒,牢靠党恒久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主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酷落实主体责任,增强组织向导,强化监视问责,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认真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宽大党员深入体会《条例》精神,周全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头脑自觉和行动自觉。各地区各部分在执行《条例》中的主要情形和建议,要实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下层组织选举事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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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头脑,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蹊径,坚持和增强党的周全向导,坚持党要管党、周全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下层党组织政治功效,提升下层党组织组织力,凭证《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规则,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下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下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事情。
第三条 党的下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举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举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伸或者提前限期一样平常不凌驾1年。
第四条 党的下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样平常由党员大会选举爆发。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疏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举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在留党观察时代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准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拘捕的,党组织应当凭证治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力。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挥民主,尊重和包管党员的民主权力,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以任何方法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小我私家。
第二章 代表的爆发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执律例则,具有推行职责的能力,能反应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样平常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凌驾300名。详细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凭证有利于党员相识和直接加入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议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派凭证所辖党组织数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普遍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事情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派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 代表爆发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最先推荐提名。凭证大都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相同,提出代表候选人起源人选。接纳适当方法增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起源人选在一定规模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准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下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凭证大都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举行选举。
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建设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认真对代表的爆发程序和资格举行审查。
代表的爆发不切合划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举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准备聚会报告审查情形。经审查通事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爆发
第十二条 党的下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凭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差别领域、差别类型和差别层级党的下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凭证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团结现真相形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爆发,由上届委员会凭证大都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赞成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举行选举。
第十五条 党的下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爆发,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凭证所辖大都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赞成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举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凭证所辖大都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赞成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凭证大都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举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的下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爆发,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赞成后,在委员会全体聚会上举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爆发,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赞成后举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凭证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赞成后,在委员会全体聚会上举行选举。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缺,一样平常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以为有须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认真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验
第十九条 举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聚会有用。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举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举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举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准备聚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聚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中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法将候选人的简历、事情实绩和主要优弱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先容,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认真的回复。凭证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晤面,回覆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认真对选举全历程举行监视。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圆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视下举行事情。
第二十四条 选举接纳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凭证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可填写选票的,可以由自己委托非候选人凭证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聚会的党员或者代表不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竣事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纪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即是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用;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即是或者少于划定应选人数的为有用票,多于划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凌驾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举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凌驾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适中选。
获得赞成票凌驾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几多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可确定中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中选。
获得赞成票凌驾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缺乏的名额另行选举。若是靠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赞成或者大会主席团决议,也可以镌汰名额,不再举行选举。
第三十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形,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中选人名单由聚会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中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中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凭证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讨教,凭证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样平常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样平常提前4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准备人选,一样平常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事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 纪律和监视
第三十五条 增强对党的下层组织选举事情的向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事情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酷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指导党员和代表准确行使民主权力,包管选举事情平稳有序。
落实周全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滋扰破损选举,强化监视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事情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分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认真监视实验,执行情形纳入巡视巡察羁系事情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划定行为的,必需认真查处,凭证问题的性子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品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向导干部举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选举单位应当凭证本条例制订选行动施,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事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党的下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凭证本条例的精神作出划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认真诠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