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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划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职员可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向导责任者、主要向导责任者。这三者的区分如下——
(一)直接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规模内,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效果起决议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向导干部。
“职责规模内”,主要是指遵照其法定职务或者组织交办的应当肩负的详细事情责任和应推行的义务。“不推行职责”一样平常体现为应看成为而不作为,如拒绝推行职责、拖延推行职责或者擅去职守等;“不准确推行职责”,包括逾越职权,或者违反划定处置惩罚公务,也包括不认真推行职责的情形。
(二)主要向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规模内,对主管的事情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效果负直接向导责任的党员向导干部。
“主管的事情”,主要指有明确分工或党组织交办由其认真、统领的事情。与2018年《条例》划定相比,此次修订将“直接主管的事情”中“直接”二字作了删除,顺应了向导班子分工的现真相形,同时解决了以往一些向导干部在是否肩负主要向导责任上就其不是直接分担、不切合肩负主要向导责任条件提出异议的问题。
(三)主要向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规模内,对应管的事情或者加入决议的事情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效果负次要向导责任的党员向导干部。
“应管的事情”,主要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分工由其主管,但凭证法定职责规模应当由其认真、统领的事情。“加入决议的事情”,主要是指那些应该由两人以上讨论决议的事情,或由整体讨论决议的事情。
对由党员向导干部直接决议某一详细问题或详细事项的,或者由党员向导干部授意、指令承办职员违规治理(或者应当治理而不治理)有关事项的,或者详细实验职员在实验中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党员向导干部接纳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党员向导干部可认定为直接责任。